案例:甲開車行駛於北部濱海公路,某日遭靠行於乙公司由丙駕駛的砂石車撞及車毀人傷。請問甲能否向乙公司請求負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? 解析:(一)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稱的受僱人,係以事實上的僱用關係為標準,並非以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已成立書面僱用契約為要件。該條規定的僱用人責任,其立法精神重在保護經濟上的弱者,增加被害人或得依法請求賠償的第三人求償機會。該條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,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,或委託的職務自體,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的行為,即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職務有關,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,而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者,亦屬之( 最高法院四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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